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安徽省文化艺术品交流协会,英文名:Anhui Province Cultural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Apca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文化艺术品交流的单位、社团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致力于为广大古玩字画、艺术品爱好者及收藏家搭建学术交流及文化艺术品交流平台。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文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福州路3588号易菲堡大厦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追求发展文化艺术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做好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单位间的服务工作,协调解决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广大会员定期学习,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推广我省有影响实力的书画家作品和美工雕刻艺术家作品规划;提高综合素质,树立文化艺术品诚信流通榜样。
(三)收集发布文化艺术品领域信息动态,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和实施统计,办好刊物、网站,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业务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促进地区之间、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推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我省热爱古玩字画人士及艺术品收藏爱好者艺术品交流与学习的平台,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文化艺术品无赝品交易规则,创建安徽文化艺术品诚信交易体系。
(五)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献爱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会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论坛、会员笔会、竞赛、联谊、评选推广等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社会组织培训、评估工作及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协会的主体。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协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和平,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积极参与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和行业公约与规则;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络方式更改必须及时通知本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 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社会公德;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古玩、字画、美雕艺术家或收藏爱好者。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协会发展战略,并及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获准后交协会秘书处执行落实;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学习传达党和国家重要文件精神;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决策任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定后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获得艺术品的推广奖励;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